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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。《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[2014]第23号)规定,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,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,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(含10万元)的,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,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,可以享受优惠政策;超过10万元的,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。